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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疽防控技术要点 (第一版)

日期:2023-09-25 10:48:47

汛期是炭疽高发期,雨水冲涮导致疫源地土壤中的炭疽芽孢杆菌暴露地表,汛期家畜抵抗力下降,容易受到病原侵袭,炭疽流行和发生风险增大。为切实做好炭疽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要点。主要用于指导养殖等从业人员、基层动物防疫和疾控人员做好炭疽防控工作。


一、畜间疫情监测排查  


1.开展炭疽疫情监测排查,重点监测疫源地和其他高风险区的家畜,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排除疫情隐患。


2.对炭疽新老疫区的牛羊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对牲畜交易、屠宰等重点场所进行巡查。


3.降水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必要时对重点疫区开展环境监测。


4.严格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要求对病死畜采样送检,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 畜间疫情报告


1.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感染炭疽或者疑似感染炭疽,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有关单位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认定和上报疫情,如符合快报情形的按照快报规定进行报告。


三、畜间免疫接种 


1.根据疫情动态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重点地区免疫计划,适时开展家畜免疫。开展炭疽免疫接种情况核查,确保易感家畜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炭疽疫苗,并按免疫程序进行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3.怀孕的动物或者2到3周内要屠宰的动物不适合接种疫苗,动物接种疫苗前以及接种后1到2周内不得使用抗生素。奶牛接种疫苗后1到2周内的产奶不宜食用,煮沸处理后可用作肥料或其他工业用途。


4.疫苗接种后剩余的空瓶、使用的注射器和容器等须经高压灭菌后处理或彻底焚烧处理,严控生物安全风险。


四、消毒灭源


1.对新老疫区进行经常性消毒,加强养殖环境、畜禽圈舍、污染饲草饲料等消毒灭源工作,及时彻底消除疫情隐患。


2.雨季开展重点消毒,扎实做好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全链条全方位清洗消毒。


3.对病死动物和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脏器、生皮、原毛、血液、精液和奶等)、排泄物、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严格按照《炭疽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消毒。


五、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1.严格做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巡查和排查,搜集因灾因病死亡的动物尸体,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2.对炭疽确诊病例,严格按照《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无血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原则上就地焚烧;确需移动,应将死亡动物天然孔塞紧后,严格包裹,以防扩大污染地区。动物尸体焚烧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有关措施执行,不得对尸体直接进行掩埋处置。无害化处理时,避免使用生石灰。


六、规范处置畜间疫情 


1.按照《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无血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关闭易感动物交易市场等措施,及时规范处置疫情。


2.炭疽病死动物等掩埋点应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禁止在周边放牧,防止家畜饮用野外低洼地蓄积的雨水。


3.做好疫情追踪溯源, 采集患病动物放牧、饮水场所的土壤、水源和饲料等环境样本,进行炭疽芽孢杆菌鉴定,查找疫情源头。


七、检疫监管 


1.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程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检出炭疽阳性动物时,按《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理。


2.加强运输环节和屠宰环节检疫监管,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家畜进入流通环节。


3.严格执行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淹)死动物,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措施。


八、人员防护


1.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检测和饲养场、屠宰场、畜产品及皮张加工企业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


2.疑似炭疽病料标本的涂片、染色和镜检,以及灭活材料的PCR试验和沉淀试验操作应在BSL- 2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培养操作应在BSL-3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操作人员按照相应生物安全级别实验要求开展个人防护,长期从事炭疽诊断的专业人员建议接种炭疽疫苗。


3.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和胶靴,戴口罩、手套、护目镜,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做好自身防护。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对个人及环境进行消毒,接受健康检查,出现不良症状时及时就医。


九、人间炭疽疫情报告


1.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发现肺炭疽病例(包括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后,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其他类型的炭疽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炭疽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应按规定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十、人间炭疽疫情处置


1.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炭疽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疫情核实和个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症状及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接触或暴露史、可能的感染来源及方式、可疑污染的环境等,填写个案调查表,并调查病例的共同暴露人群和接触者,开展病例搜索。同时收集当地人口资料、患者及居民居住环境、自然景观、气象资料等;了解疫点所在地既往疫情和流行强度;收集当地动物养殖、屠宰、销售、发病、死亡及死亡动物处置等信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指导疫情处理。涉及畜间疫情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农业、市场、公安等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处置。


2.做好病例诊断、隔离和治疗,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前采集病例的相应标本并进行检测。医疗机构按照《炭疽诊断》标准进行病例诊断,在报告病例的同时应隔离患者,避免远距离运送。皮肤炭疽病例原则上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为止,如临床症状消失,皮损全部结痂硬结,周围皮肤无红肿,可出院居家隔离。其他类型病例应待症状消失、分泌物或排泄物培养两次阴性后出院。青霉素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氨基糖苷类、碳青霉烯类等多种抗生素治疗炭疽有效,参照炭疽诊疗方案进行规范抗生素治疗,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支持疗法。


3.做好个体防护,参加标本采集、尸体处理、环境消杀、实验室检测的人员采取传染病二级防护措施,使用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乳胶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服或隔离衣、防护鞋(套),必要时佩戴防护眼罩或面罩。标本检测需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中进行。


4.做好接触者管理,肺炭疽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在隔离条件下接受医学观察14天,可居家或集中隔离。其他类型炭疽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不需要隔离,只需进行医学观察。对曾暴露于病例同一感染来源的人员,应医学观察14天。对患者的共同暴露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可进行预防服药,首选环丙沙星或多西环素,替代选择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克林霉素、阿莫西林、青霉素V钾等。

5.做好消毒,患者个人物品做好消毒处理,医疗废弃物按规定集中处理。炭疽患者死亡,尸体以浸透消毒剂的床单包裹后火化。隔离病房常规消毒,病人出院或死亡,应进行终末消毒。对可疑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参照《炭疽防治技术规范》。


十一、健康教育和能力培训 


1.对养殖、屠宰加工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重点宣传病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清动物的潜在危害和相关处理规定,引导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发现牲畜异常死亡要及时报告。


2.炭疽新老疫区和高风险地区要加强疫病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危害等知识宣传,教育易感人群做好日常防护,不要在疫点、疫区、江河流域、洪水侵袭过的草场牧地等炭疽芽孢污染高风险区域放牧、割草,增强群众疫病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动物炭疽临床症状、诊断监测、疫情处置、无害化处理、人员防护等防治知识培训,提高 “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炭疽诊疗知识培训,提高诊断意识和诊治能力,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早报告。提高基层疾控机构疫情处置能力,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并规范处置疫情,降低扩散风险。


十二、联防联控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炭疽联防联控机制,第一时间相互通报疫情信息,定期会商疫情形势。


2.根据防控工作实际需要,联合处置疫情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联合开展炭疽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指导高危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就诊、正确处理病畜及其产品。


3.密切配合当地宣传部门做好媒体风险沟通,避免群众恐慌,加强防护意识,减少舆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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