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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金凤区金某某牛羊肉店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日期:2026-10-19 13: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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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7月7日,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接金凤区检察院移送的冒用“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诉讼线索。5月9日,该局依法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当事人金某某曾于2021年12月与泾源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订三年期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协议到期后,在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由泾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供货的泾源黄牛肉。执法调查期间,金某某于5月21日续签协议,但其在协议过期期间销售该牛肉的行为,已构成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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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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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制审核和律师审查,在执法实践中,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刚性,展现了执法的温度,做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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