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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2-11-25 11:04:54

近日,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畜牧兽医相关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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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屠宰、运输未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的动物及其产品案

2022年2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永检意〔2022〕2号检察意见书,马某某涉嫌屠宰、运输未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的动物及其产品。经立案查明,2021年7月,当事人马某某到内蒙古某牛场,在对方不能提供产地证及检验检疫手续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51000元购买了6头西门塔尔,当场宰杀后运至永宁县胜利乡金沙渠五组自行剥皮分割存放冷库待售,当事人得知其购买的牛可能感染炭疽后,自行掩埋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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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闽宁镇某兽药店经营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

2022年6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抽检结果显示永宁县闽宁镇某兽药店销售的某饲料蛋白含量小于标准含量。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158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情线索通报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宁夏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1月,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线索移送函》,函告宁夏某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鹌鹑蛋在抽检中发现甲砜霉素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立案查明,对该养殖场的鹌鹑蛋进行了再次抽检,抽检结果显示,甲砜霉素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销毁不合格鹌鹑蛋2740千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1月,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经立案查明,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经营标有“EMC”、“Tetra”字样的2种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3月,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标有“EMC”(ml/瓶)字样的假兽药23瓶、标有“Tetra”(20ml/瓶)字样的假兽药2瓶、没收销售假兽药违法所得640元、处以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6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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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9月,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某建材厂附近有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屠宰生猪电动升降机等工具若干、生猪胴体1头、待宰生猪4头。经立案查明,张某某存在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私自屠宰生猪的屠宰工具、没收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66.8千克、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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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2年4月,隆德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齐某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 2021年12月开始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购进票据显示当事人两次从隆德某兽药店购进17种兽药进行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166.50元(已出售兽药货值金额623.00元,未出售兽药货值金额543.50元),违法所得金额623.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5月,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23.00元、罚款233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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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无证经营兽药案

2021年12月,泾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黄花乡羊槽村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泾源县新民乡杨堡村一组村民丁某在羊槽村村道上向养殖户出售柴胡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等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丁某出售上述两种兽药共40盒,未出售兽药160盒。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2月,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出售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按货值总金额430元的3倍罚款,计12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

2021年11月,沙坡头农业农村局接到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及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线索移交函后,经立案查明,刘某购买病死、死因不明的牛,将死牛分割处理后又将死牛肉销售给沙坡头区的部分餐厅,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牛肉流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2年1月,沙坡头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2年5月27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在银川市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活动的检查中,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镇河村王某家,发现屠宰动物的场所及刀具、电葫芦、挂肉钩等屠宰工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实,王某存在在家未经定点屠宰驴并将驴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243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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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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