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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监管调运国家要求,7大政策通知都在这里

日期:2018-11-19 15:33:2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严管严控生猪运输车辆,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调运环节监管。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在17个省份发生,已传入我国南方腹地生猪养殖大省。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从高风险省份违法违规调出生猪,部分地区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联合监管工作合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疫情通过生猪调运跨区域传播。 

二、明确职责任务,抓好管控措施落实。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对生猪运输车辆采取备案等管理措施,组织做好车辆备案工作。要严格查验生猪运输环节中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核对生猪启运地、目的地及运输路线,发现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等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调整“绿色通道”管控措施,运输生猪等所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要在收费站设立警告提示标志,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实施严格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情况应及时通知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将生猪运输车辆纳入有效监管。要建立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路收费站和超限检测站等依法设立的各类检查站实施检查,畜牧兽医部门应明确运输环节生猪及车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要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会商机制,及时通报疫情信息,认真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指定检疫通道、增设临时检查站点的建议。 

四、强化工作合力,严打违法调运行为。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规定,疫区所在省(区、市)及其相邻省(区、市)的生猪一律不得调出本省(区、市)。要组织力量加强生猪调运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开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按规定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调运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坚决阻断违法贩运链条。畜牧兽医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猪运输车辆逃避检查、冲关逃逸、阻碍处置或者暴力抗法等情况的,要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要加大对涉及多个省份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有关地区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跨区域违法违规调运行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

农办牧〔2018〕6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 

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1个月的过渡期限。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邮箱:cadc2016@126.com)。对2018年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各省信息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后,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四、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 

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五、督促建立生猪运输台账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台账管理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六、切实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七、着重强化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发现有违反公告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要着力完善生猪调运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参与、支持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附件:**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到现场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六、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七、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八、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十、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式)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0月31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发〔2018〕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8月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先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病毒分布复杂,防控形势严峻。规范实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是从源头防控非洲猪瘟、有效防范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手段,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部分省份在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等方面明显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因违法违规出证行为导致疫情传播的情况。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规范检疫监管行为,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切实加强关键工作措施落实

(一)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近期,我部已组织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对于违反《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规定,开展生猪或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不得受理其检疫申报。要强化对调运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待宰、宰后检疫,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要强化从事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生猪屠宰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等规定申报检疫,督促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二)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不缺项、不漏项。要加强对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的监控,对来自限制调运地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及时关闭或调整生猪及其产品出证相关功能。实施手写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出证人员出证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

(三)规范生猪跨省调运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监管,严格控制生猪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要加强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加大对跨省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必须立即扣押,规范处置,不得劝返。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把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要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要采取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警示教育。要切实做好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确保基层检疫人员及时掌握非洲猪瘟防控相关的新规定、新要求,熟悉非洲猪瘟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不断提升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履职能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2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切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链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现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相邻的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调运,并暂时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暂停时间从任一相邻省发生疫情至其全部相邻省疫情解除封锁前。

目前,疫情省的相邻省份为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湖北、陕西等10个省份。

二、疫区省内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要求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及时关闭或调整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平台生猪及其产品出证相关功能。加强调运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最新要求及时宣贯到每一名基层检疫人员和生猪养殖、贩运、屠宰等从业人员。要与养殖场、屠宰场签订告知承诺书,督促其按规定调运、屠宰生猪。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的举报并认真核查。

四、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跨省调运畜禽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做好对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未设立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立即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五、各省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违规跨省调运的生猪,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严禁违规跨省调运生猪的运输工具上路。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载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的拦截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11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要求,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现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有关规定,不得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二、发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受威胁区以外地区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等,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限制省内生猪调运。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地,以下简称“市”)、省,暂停生猪调出本县、本市、本省,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各县生猪调出本县。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各市生猪调出本市。

(二)规范生猪产品调运。有1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该县所在市,暂停该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省;有2起以上(含2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县,暂停该县所在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市生猪产品调出本省。

(三)强化屠宰管理。发生疫情的县,暂停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屠宰企业经彻底消毒、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并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疫区所在省的种猪,经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本省。

四、经陆路跨省调运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

五、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受上述规定限制时,其调运的有关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商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六、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相关限制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督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充分发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用,加强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

(二)要严格举报受理核查。接到关于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的举报后,要第一时间核查处理。

(三)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协调利用好现有屠宰产能,统筹做好疫区封锁期间省内生猪屠宰工作。在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给。

七、非洲猪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区所在县、市和封锁时间等信息,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www.moa.gov.cn)上查询。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联系。


联系人和电话 徐亭 010—59191530


农 业 农 村 部

2018年8月31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严防因生猪移动导致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生猪等易感动物移动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猪移动风险管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疫区所在地市为该动物疫病的高风险区,省内其他地市和其他省份为低风险区。严禁非洲猪瘟疫区内的生猪(包括种猪、野猪,下同)及其产品调出。严禁高风险区内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调出。在低风险区间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禁止途经高风险区。严禁生猪养殖场(户)、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从高风险区引进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

二、加强生猪产地、屠宰检疫工作

要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要严格按程序和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不得受理高风险区内调出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检疫申报。要强化对调运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待宰、宰后检疫,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三、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督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切实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等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积极配合兽医部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一旦发现生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要及时报告兽医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其产品,要督促屠宰企业按兽医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出屠宰场。

四、强化流通环节监督检查

各公路、铁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对来自高风险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要强化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力度,加强对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运载工具的消毒。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调运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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