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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产地检疫率不高的思考

日期:2018-11-19 15:26:09

关于动物产地检疫率不高的思考


夏坤/安徽省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各地普遍存在产地检疫率不高的问题,增加了动物疫病扩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以便给业内人士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产地检疫率不高的原因


1.养殖场户申报检疫不到位。检疫是依申报而发生的行政许可行为,因而申报检疫是开启检疫程序的先决条件。申报检疫不到位有诸多原因,一是养殖场户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家畜出栏需要报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能交易这一法律要求,固化思维认为自己养殖的动物健康与否自己最有发言权,不需要检疫,对于违法后果认识不足,同时也存在故意逃检的行为;二是养殖场户嫌报检材料繁琐,不积极报检,申报检疫需要提供养殖档案、实验室检测报告等资料,尤其是后者目前存在当地动物疫病防控部门不愿意出具检测报告的问题,或者当地无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这些都给养殖场户报检设置了障碍;三是多地存在商贩上门收购家畜的现象,买卖双方私自成交,双方对于谁来申报检疫没有明确的认识,为节省时间和手续,不去申报检疫。


2.检疫人员工作不主动。检疫人员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守门员”,其工作主动性决定着下游畜产品安全与否。检疫人员工作不主动是产地检疫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检疫出证担风险,近年来政府部门对于检疫人员的管理逐步强化,检疫人员违法违规开具检疫合格证明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部分检疫人员以此为借口,尽量不开具检疫证明,或者随意设置障碍,让养殖场户“知难而退”;二是检疫工作无补贴,2015年11月1日全国统一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检疫人员无法从产地检疫中收取费用,以用于返还其劳动报酬,因而工作积极性大幅度的下降;三是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如绩效考核不落实,划片包干无考核,干多干少一个样等诸多现象存在,严重冲击检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社会环境不理想,检疫人员社会地位不高,工作环境较差,面临人畜共患病的风险,辛勤工作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对于其归属感、荣誉感也是重大的打击。


3.其他原因。一是受地理条件,养殖方式的制约,影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执行,养殖片区大分布广散养户多,饲养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出栏时间不统一,制约着产地检疫的有序开展;二是养殖数量和出栏数量存在虚报问题,产地检疫率是检疫数量和出栏数量的比值,当数据统计不真实或者存在为政绩而虚报的情况下,产地检验率必然下降;三是检疫员基层监管责任重任务多,有时会削弱检疫工作的力度以保障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导致产地检疫工作落实不到位;四是检疫员自身业务能力不高,知识更新不足,技术操作能力和理论知识都较为匮乏,因此不能胜任检疫工作,必然影响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五是区域性执法,监管力度不一,运输和屠宰检疫把关不严导致没有经过产地检疫就进入运输和屠宰环节,无证动物进入下一环节未得到严格监督执法,必然会助长逃检人员的行为,交易屠宰环节查证不严格也导致不能发挥以检促防的作用。


二、提升产地检疫率的对策


1.强化宣传教育培训。一是依据“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强化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利用网络电子媒体进行宣传,逐步提高养殖场户的守法意识,提升报检意愿;二是利用生动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养殖场户了解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起到警示作用;三是结合春秋两次防疫,对养殖场户进行防疫、养殖管理及法律法规培训,让其知法、守法,积极申报检疫;四是检疫人员带头学法,履职尽责是最好的免责,依规守法工作才是最好的担当,让法治思维贯穿于产地检疫工作的全过程;五是强化检疫人员技能培训,让其成为行业法律法规专家、检疫技术行家里手、业务技能骨干精英,综合提升检疫人员业务素养。


2.检疫与国家扶持政策相结合。检疫作为防控疫病、保护生产、保障安全的法治手段,完全可以作为养殖户享受扶持政策的先决条件,规定不接受畜禽出栏产地检疫的,不应该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利用好国家扶持政策,以促进产地检疫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生猪调出大县资金,将资金发放数额与本地产地检疫数量和质量相挂钩,根据出栏检疫的数量定资金多少;二是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奖补、良种补贴等费用,将养殖场户出栏数量和产地检疫数量纳入验收内容,增加其权重;三是以打代补政策,依据产地检疫数量发放补贴额度;四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依法合理切割,补贴费用与产地检疫相挂钩,提高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3.提高检疫人员工作积极性。一是检疫数量质量与绩效相挂钩,依据辖区养殖数量、监管任务,合理制定绩效考核目标,按照考核方案阶段性考核,兑现绩效报酬,奖励先进,督促后进,形成良性环境,提升检疫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争取更多财政投入,提高基层检疫人员待遇水平。解决产地检疫人员后顾之忧,要适当提高检疫人员的薪酬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开展好产地检疫工作;三是规范检疫行为与免责相统一,国家监察体系已完善,作为被监察对象检疫人员应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不违法违规操作,减少被追责风险;四是做好检疫人员优秀典型的宣传,树立良好外部形象,营造积极的社会认知氛围,提升检疫人员的荣誉感和获得感。


4.严格监管执法。一是严厉打击养殖场户未经检疫出售畜禽的行为。产地检疫是动物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环节的第一道关口,是将染疫动物控制在最小范围,防治疫病传播的第一道所障,依据2018年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养殖者为产地检疫申报主体,应强化养殖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不报检出售畜禽的行为,通过行政执法的一些强制手段,促使养殖户主动按规定申报动物检疫[10],从源头上提升产地检疫率;二是借助其他检疫相促进,产地检疫是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监管的前提基础,提高检疫率可以借助后续各类检疫相促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公路检查站和屠宰场的监督执法,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把控好下游关口必将促进产地检疫率的提升;三是强化贩运人员管理,做好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熟悉其贩运区域,强化日常法律普及,严厉打击无证贩运;四是指导养殖场户健全养殖档案,养殖档案是养殖场户日常生产管理的痕迹,亦是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先决条件,定期指导养殖场户规范、据实记录,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其完善养殖档案,也为打击未经检疫出售畜禽的行为执法提供证据(比对存栏数、出栏数和检疫数)。


5.主管部门积极作为。一是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或措施,让能者上、庸者下,多劳多得,理顺人员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促进检疫人员的积极性;二是主管部门应根据检疫需要,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者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疫所需的疫病检测报告,为养殖场户提供便利;三是引导养殖场户规范养殖,改变以往小散乱现象,调整发展模式,探索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生产增加养殖效益,如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种养结合、家庭牧场等,减少一家一户散养、单打独斗,便于环保、防疫、质量管控,更能提高产地检疫效率;四是积极利用好乡镇快检实验室做好养殖场户日常监测抽查,为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结合日常监测情况建立“诚信体系”,便于日常监管;五是严格畜牧数据统计,做到数据真、准、实,基层机构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日常养殖场户存栏、出栏、引进数据的更新并及时上报,实现系统内数据共享,上级机构应仔细核查进行随机抽样,力争数据可信,避免数据虚报导致产地检疫率较低的问题;六是主管部门应重视产地检疫工作,有效的动物检疫不仅可以提高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效益,还可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的效率,降低动物疫病的流行机率,降低人感染人畜共患病的可能,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让检疫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以保障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


动物产地检疫作为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主动作为、执法监督严格高效、检疫人员积极工作、养殖场户主动申报是提升产地检验率的基础,同时也需要各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严格市场准入,避免无证畜禽进入交易环节。业务部门与社会各界通力配合协作,必将能够扎实做好产地检疫工作,提升动物产地检疫率,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兽医导刊》杂志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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