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94345

中国执业兽医网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新闻

陕西省通报“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典型案例

日期:2018-11-07 14:30:23

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关于印发省际间高速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神木市和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8月3日非洲猪瘟发生以来,尤其是省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8〕21号)后,各公路检查站按照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陕牧发〔2018〕70号)文件和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的《关于防范非洲猪瘟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动监发〔2018〕25号)文件要求,坚持24小时值班,严格查证验物,查出了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案件,为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省发挥巨大作用。现将各检查站查处的部分案件整理印发给大家,供在以后的案件查处中学习借鉴。

附件:陕西省各公路检查站典型案例


1、府谷县公路检查站查处杨亮为违规调入生猪案。2018年10月17日晚上19时,府谷县黄河二桥公路联合检查站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某某从山西省保德县用绿色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携带73公斤猪肉来我县销售,该批猪肉无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标志。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给予当事人杨某某处以1752元整(处同类检疫合格猪肉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的罚款,同时对涉案的73公斤猪肉没收并无害化处理。


2、府谷县公路检查站查处杨某某违规调入生猪案。2018年10月24日10时,府谷县黄河二桥公路联合检查站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杨某某从山西省保德县杨家湾村用车牌号为晋HBD***的银白色小货车装载12头猪来我县销售,该批猪无检疫合格证明、无耳标。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对该批12头猪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府谷县公路检查站查处吴某某违规调入生猪案。2018年10月24日11时,府谷县黄河一桥公路联合检查站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吴某某从山西省保德县用车牌号为晋H*****的蓝色三轮车装载11头猪来我县销售,该批猪无检疫合格证明、无耳标。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对该批11头猪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4、韩城市公路检查站查处叶某等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10月12日晚上9时许,在西禹高速禹门口入陕方向农副产品绿色通道处停留一辆拉运生猪的车辆,车牌号为:晋M*****,车头超南,车体被塑料布包裹,散发出猪粪味,经查车内载有生猪104头。货主叶某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明。货车将104头生猪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往陕西省西安市的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将104头生猪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司机杜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对104头生猪无害化处理,案件其他程序正在进一步进行。


5、延川县公路检查站查处刘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在延水关黄河大桥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检查时,发现一辆拉运三头生猪的货车,车牌号为陕J****,货主刘某某,此车由山西省境内出发开往陕西省延川县。刘某某跨省调运生猪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扣押违规调运的三头生猪,做无害化处理。 (已执行)2: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办理中。


6、神木盘塘检查站查处马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9月28日9点左右,神木市盘塘检查站查验时发现,车号为陕K5V***载有生猪2头,货主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车从山西兴县罗峪口镇到神木市大柳塔利民屠宰场宰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马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马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2018年141号,对2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7、神木市高速收费站查处何某某跨省调运猪肉案。2018年9月29日18时左右,神木市高速收费站查验时发现,车号为蒙K*****载有猪肉5袋,货主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的地不符。检疫证明起运地是鄂尔多斯羚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地俄而多是伊金霍洛旗。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马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何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目的地不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2018年141号及陕西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4号文件,对5袋猪肉无害化处理。


8、神木盘塘检查站查处孙某某、贺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9月29日18时左右,神木市盘塘检查站查验时发现,车号为晋A*****载有生猪9头,货主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车从山西入陕。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孙某某、贺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孙某某、贺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2018年141号,对9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9、宜川县检查站查处王某某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一共的规定案。2018年10月20日,宜川县检查站查验时发现,车号为晋M*****载有生猪120头,涉嫌违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从山西省临汾市县低镇中德猪场运出,目的地山西省吉县。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目的地不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罚款0.6万元,对120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10、潼关县豫陕界高速公路检查站查处王某违规调运猪产品案。2018年9月13日22点左右,潼关县豫陕界高速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在监督查验时发现,车号为豫A*****载有猪产品200件,共计两吨。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经查,当事人王某拉运的猪产品起运地为河南郑州,依照农业农村部33号电精神,对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整个过程。


11、潼关县豫陕界高速公路检查站查处王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9月17日11点40分。潼关县豫陕界高速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在监督查验时发现,车号为豫Q*****载有生猪180头。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经查,当事人湾某某拉运的生猪起运地为湖北襄樊市,依照农业农村部33号电精神,对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整个过程。


12、潼关县秦东公路检查站查处余某某、李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10月11日01点30分。潼关县秦东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在监督查验时发现,车号为陕F*****载有生猪36头,陕F***** 载有生猪35头。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经查,当事人余某某、李某某拉运的生猪起运地为河南三门峡市,依照农业农村部33号电精神,对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整个过程。


13、潼关检查站查处李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18年9月19日下午19时10分,接县代字营超限站电话,发现从河南过来一辆运输生猪车辆。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车辆(豫M*****)运输生猪108头,是从河南灵宝市装的。无检疫证明,未佩戴耳标。依据29号、33号明电对108头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承运人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4、潼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王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18 年9月19日20时20分,接群众电话举报,发现有一辆拉猪车正在太要镇装生猪。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车辆(陕D*****)运输生猪60头证物不符,其中20头猪没有实施检疫。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对承运人处3000元罚金。


15、潼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黄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18年9月27日早上09时15分,接群众电话举报,发现从河南方向过来一辆运输生猪车辆。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车辆(豫M*****)运输生猪53头,是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装的。无检疫证明,未佩戴耳标。依据29号、33号明电对53头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货主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承运人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6、佳临黄河大桥公路检查站查处刘某某非法贩运生猪案。2018年10月19日早1:26,佳临黄河大桥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来自山西临县三交镇生猪48头,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刘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照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141号文件要求,于当天下午3点对48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17、佳临黄河大桥公路检查站查处非法贩运猪肉案。2018年10月20日早7:00,佳临黄河大桥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来自山西猪肉201.5公斤,猪头2个12kg,猪蹄20个。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货主仅持有产品B证,与跨省贩运相关规定不符。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照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141号文件要求,于当天对该批货物进行了销毁、无害化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货主处以货值3847元10%的处罚。


18、吴堡县省际间307国道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查处尚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10月22日上午七点左右,吴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受群众举报,车号为晋A*****载有生猪43头,货主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车从山西入陕。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尚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尚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2018年141号,对43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19、略阳县十天高速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查处王某违规调运生猪案。10月24日晚23时,略阳十天高速入陕口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查获一车由甘肃(非洲猪瘟疫情相邻省份)进入陕西的生猪。经查,货主王某(甘K*****车主,甘肃徽县泥阳镇人)在甘肃徽县水阳镇上沟村收购41头生猪,每头生猪约130公斤左右,计划运往甘肃徽县泥阳镇饲养,途径略阳县,于十天高速入陕口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被查获。该批生猪来自非洲猪瘟疫情相邻省份,且未经检疫、无耳标,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略阳县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6条和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关于跨省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各项规定实施处罚后,对该批生猪实施了无害化处理。


20、石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吴某某等人未经检疫运输生猪案。2018年9月15日,接电话举报,货车司机吴国宝当日驾驶陕G*****货车,从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县拉回生猪150头抵达石泉县进行分销。经调查,150头猪货主为吴某某、谭某某等7人,承运人为吴某某,吴某某提供了7张检疫证明(累计生猪总数154头),但所载信息和150头生猪数量、耳标号、运载车辆号牌均无对应关系。


当事人行为分别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44条“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和第43条,“经营、运输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予以处罚。石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9月25日对七名货主和承运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18年9月27日到本机关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要求听证。2018年9月30日石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吴某某处运输费用4500元的两倍罚款,罚款9000元,处以货值29040元的30%罚款,罚款8712元,对其他当事人以各自份额货值金额的30%罚款,总计罚款金额39436.20元。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泉县政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21、山阳县商漫高速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查处陈某某违规调运猪肉案。2018年9月15日17时16分,商漫高速闫村收费站入山阳县口收费人员电话报告。一车猪肉由非洲猪瘟疫情省河南省邓州市运往陕西省山阳县。接到报告后,山阳县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立即联系交警对该辆车进行了扣押。经查,货主陈某某派承运人卢某某(车主,车牌号陕F*****)前往河南省邓州市丹水情肉食品有限公司调猪肉1769公斤运至山阳县城区。由于该批猪肉来自非洲猪瘟疫情省份,且证物不符,根据农业农村部29号、33号明电和《动物防疫法》第76条的规定,山阳县对该批猪肉实施了无害化处理。


22、宁强县燕托路入陕口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查获席某违规调运生猪案。货主席某(陕F*****车主,宁强县代家坝镇人)在甘肃省康县白杨乡收购13头仔猪,每头仔猪重约25公斤左右,总价值6500元,计划运往陕西省宁强县代家坝镇饲养,10月26日下午13点40时,宁强县燕托路入陕口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查获。由于该批生猪来自非洲猪瘟疫情相邻省份,且该批生猪无检疫证明无耳标,根据《动物防疫法》76条及我省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关于跨省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宁强县对该批生猪实施了无害化处理。


23、镇巴县包茂高速川陕界入陕口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查处违规调运生猪案。10月17日,曹某从河南洛阳装载生猪102头,每头生猪150公斤左右,全部未加挂耳标,也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运行至包茂高速四川省万源北收费站时被告知“生猪运输车辆不能入川”。随后该曹某返回至陕西省巴山收费站下高速,准备经310省道运输并沿途销售生猪。10月18日9时许,该曹某在经过镇巴县巴山镇前往安康市紫阳县方向时,被“包茂高速川陕界入陕口镇巴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值班人员在310省道韩家坝大桥处查获、扣押。由于该批生猪来源于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省份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76条和我省有关非洲猪瘟防控的各项规定,镇巴县依法对该批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4、镇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2018年9月27日10点左右,镇坪县生猪定点屠宰场(镇坪县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驻场检疫人员在入场监督查验时发现,车号为陕G*****载有生猪18头,货主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是35头,明显证物不符。经查,当事人李某某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其货值总金额25%的罚款处罚,共计罚款壹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元。


25、镇坪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处陈某某、方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10月1日凌晨4点,公路检查站值班人员查获一违规调运仔猪车辆,车号渝F*****,是长安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上共有仔猪65头,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及现场勘验,运输的仔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陈某某、方某两人运输的65头仔猪实施无害化处理,且费用自理。


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代章)

2018年10月31日

来源: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京ICP备13017971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20楼001室

北京华牧直通广告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10-59194345Email:zgzysy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