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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出诊未发生医疗事故,为何受到了处罚?

日期:2018-07-13 09:49:34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对审核合格的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且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彭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孟塬乡XX村防疫员电话举报,王洼镇XX村乡村兽医何某正在孟塬乡XX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经调查,孟塬乡XX村虎某饲养的一头母牛精神沉郁,食欲不振,排稀臭粪便,体温38.5摄氏度,便电话求助于王洼镇XX村乡村兽医何某。何某到达后,经诊断,应用山茶开胃精、乳酶生片、瘤胃驱动汤和大黄苏打片混合灌服、10ML穿心莲注射液肌肉注射进行治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1、警告;

2、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法律解说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之规定。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宁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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